擅自调换检验合格的出口危化品被惩处
2015/8/19 9:01:00 来源: 标准 作者:管理员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日,江苏常熟一代理公司向常熟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出口至越南的醋酸甲酯,该批货物为散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江苏镇江A企业,由镇江检验检疫局签发换证凭条,发货人为上海B公司,到常熟口岸申报出口。
12月4日,常熟局检验人员赴常熟港某仓储公司现场查验该批货物,通过查看进仓记录等资料并询问仓库现场工作人员,结果发现并无相应的申报货物,储罐中所存货物为其他生产商生产提供,且数量与申报也有较大出入。经调查,发货人上海B公司擅自调换了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常熟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45588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2012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部分产品列入法检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按照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除了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外,还要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以及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符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
此次常熟局查获的出口醋酸甲酯,为散装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操作难度大,相关企业正是看到了这有空子可钻,才胆大妄为,采取了调换货物的违法行为。该局首先开具不合格通知单,不予放行,并立即召集相关关系人了解情况,并向江苏检验检疫局检监处和法制处进行汇报,国家质检总局已作为全国重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启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危险特性,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环节多,涉及国际运输、口岸查验、检验、国内运输、仓储等,一旦管理不善,将对环境、人身和设施等造成严重危害。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质量安全风险,加强检验监管,加强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口岸查验力度。同时,从事危化品进出口的广大企业,也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律,诚信经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钱江 卢兰)